(2015)丽庆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庆和与杨刘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和,杨刘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李庆和。委托代理人吴方军。被告杨刘一。原告李庆和诉被告杨刘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庆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和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李庆和负担1170元。代理审判员 胡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