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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蓝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