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执民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翁炳甫与董剑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炳甫,董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翁炳甫被执行人:董剑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镇商初字第009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剑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剑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剑莲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剑莲(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92029980110233157的存款人民币2102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