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景谋与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谋,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003号申请人王景谋。被执行人刘胜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72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胜利身患脑梗行动不便,生活困难。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0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