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窦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窦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