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窦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窦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