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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廖小红与廖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红,廖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廖小红,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廖建辉,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廖小红与被执行人廖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7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