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于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办公室。被告梁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