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5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束连网与殷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560号原告束连网。被告殷国富。束连网与殷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殷国富分别于2008年3月30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2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万元,后由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被告殷国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被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束连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