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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建勋与吴新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勋,吴新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建勋。被告吴新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勋与被告吴新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勋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勋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