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9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罗宗华与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田长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华,田长江,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725号原告罗宗华,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龙长富(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男,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田长江,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石横镇。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组织机构代码62201356-X。法定代表人刘天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长江,男,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宗华与被告田长江、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宗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宗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宗华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