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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熙立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通利电子有限公司、赵端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熙立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通利电子有限公司,赵端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深圳市熙立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73629668-4。法定代表人李熙。被告深圳市广通利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363。法定代表人赵端龙。被告赵端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熙立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通利电子有限公司、赵端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熙立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