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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杨静与冀洋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冀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00538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冀洋,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杨静与冀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冀洋给付杨静车辆修理费25000。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冀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冀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杨静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张月华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