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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玉田县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友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友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玉田县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马印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友光,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玉田县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王友光系玉田县鸦鸿桥镇蓝天小区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取暖费2262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取暖费22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友光给付原告玉田县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取暖费2262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友光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