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鸿鹏与王明、高云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鹏,王明,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鸿鹏,农民。被执行人:王明,农民。被执行人:高云峰。本院在执行李鸿鹏与王明、高云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