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黎道凡与杨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道凡,杨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63号原告黎道凡,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谢毅,女,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原告黎道凡弟媳。被告杨光敏,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会,女,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被告杨光敏母亲。委托代理人李俊超,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被告杨光敏舅舅。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道凡与被告杨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道凡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道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道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黎道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