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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与袁某乙、袁某丙、陈某某在万田乡板仓村大灯小组垇背田里用拖拉机犁田,准备用来种植仙米草。为便于作业,袁某甲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遗留在稻田的稻草点燃,因起大风,把烧着的稻草吹到了东边的山场上引发大火,袁某甲与袁某乙、袁某丙、陈某某奋力扑救,因天干物燥、火势大,未能扑灭,导致新安子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场过火总面积为2558亩,受害面积为2258亩,烧死林木蓄积3722.57立方米,烧死幼树21064株,直接经济损失2038862.6元。案发后,袁某甲外逃。2014年11月8日,袁某甲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证人袁某丙、袁某戊、陈某某、袁某乙、罗某某、袁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瑞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自首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甲向法庭出具了十三个受害人的谅解书、瑞金市万田乡板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瑞金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二份和疾病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过失引发山林火灾,火场过火总面积为255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38862.6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发生系因被告人袁某甲的过失引起,且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能够积极参与灭火和具有自首、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患有疾病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瑞琴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古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