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甲,徐某甲,叶某,徐某乙,王某乙,唐某,方某,江某,王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淳刑初字第5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1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徐某甲,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叶某,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徐某乙,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8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唐某,个体户,户籍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方某,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6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江某,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丙,农民,住淳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4)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王某甲、徐某甲、叶某、徐某乙、王某乙、唐某、方某、江某、王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云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王某甲、徐某甲、叶某、徐某乙、王某乙、唐某、方某、江某、王某丙及其吴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后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将17台赌博机分别摆放在淳安县威坪镇叶某、徐某甲批发部、王某乙小店、王某甲小店、唐某小店、徐某乙小店、江某小店、方某小店及钱荣花、王云勤、宋芝花(均另案处理)等人的23家小店中供他人赌博,并与店主商定获利以四六或五五分成。该17台赌博机共计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江某店内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徐某乙店中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方某店中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唐某店中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店中获利16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店中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叶某、徐某甲店中获利1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丙先后帮助吴某运输11台赌博机至王某乙小店,王某甲小店、叶某、徐某甲批发部、朱红花小店、钱荣花小店、朱明贵小店、方龙茂小店、王云勤小店、王和平小店、徐利华小店等10家小店进行赌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吴某向本院退出赃款40000元、徐某甲和叶某退出赃款5000元、徐某乙退出赃款3000元、王某乙、唐某、方某、江某分别退出赃款2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丁、童某、詹某、吕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甲、徐某甲、叶某、徐某乙、王某乙、唐某、方某、江某、王某丙分别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严重,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徐某甲、叶某、徐某乙、王某乙、唐某、方某、江某有主动退赃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十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吴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五、被告人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七、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八、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九、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十、被告人王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扣押于淳安县公安局吴某的赌博机16台、赃款5873元及吴某向本院退出的赃款40000元、徐某甲和叶某退出的赃款5000元、徐某乙退出的赃款3000元、王某乙、唐某、方某、江某分别退出的赃款2000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之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元聪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