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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5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吴某,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赖健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