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少伟、邹剑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少伟,邹剑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敏。委托代理人张雅珍,公司员工。被告许少伟,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邹剑云,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少伟、邹剑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原告福州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