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雷继红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继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六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雷继红。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路。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稳,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雷继红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雷继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继红起诉被告已在诉讼中提供涉案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雷继红撤回起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的自主处分诉权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继红负担。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