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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丽琴与刘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丽琴,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刘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琴与被告刘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春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