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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梅智能与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智能,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梅智能,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林炳贵,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卢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智能诉被告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智能于2015年1月14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智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智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原告梅智能已预交),由原告梅智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