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强与被执行人鲁培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强,鲁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鲁培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培强与被执行人鲁培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的(2001)金终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培强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特困救助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剩余案件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