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银与万维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银,万维新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银,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万维新,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银与万维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银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银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朱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