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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昌明与徐有瑞、严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明,徐有瑞,严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2号原告:叶昌明,公务员。被告:徐有瑞,下岗职工。被告:严丽娟。原告叶昌明因民间借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有瑞、严丽娟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飞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叶昌明、被告徐有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有瑞因资金周转于2009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该笔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徐有瑞。借款后,被告徐有瑞一直未归还。另查明,被告徐有瑞与严丽娟于1987年10月10日结婚,于2009年8月3日在云和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借款发生在被告徐有瑞与严丽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有瑞、严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叶昌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6.2‰计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徐有瑞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徐有瑞、严丽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飞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