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燕宗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宗,男。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吕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辉民,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刘燕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西民初字第19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辉民给付案款115.80919万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李辉民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辉民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燕宗申请执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刘燕宗如发现李辉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辉民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秋春审判员 刘 昊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