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泌民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206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