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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清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清华,务工。曾因犯盗窃罪,1992年1月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1995年10月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9月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2010年11月25日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1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清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云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张清华谎称其朋友在扬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可以帮助被害人居某追讨债务等,骗取被害人居某的信任,后编造需请客送礼、家中装修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居某现金,合计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张清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清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居某陈述,被告人张清华供述,证人姜某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害人和被告人某被害人居某辨认被告人张清华的辨认笔录及照某旅馆住宿查询打印件,被害人居某提供的借据、转账汇款凭证、被告人出具的收条、被告人与被害人手机短信照某被告人张清华手机通话清单,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10)江刑初字第0499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执字第2948号刑事裁定书,江苏省浦口监狱出具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清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清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清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清华未退出的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雍志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