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6号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才。被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熊,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