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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6号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才。被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熊,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