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吕生诉李艳军、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李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吕生,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艳军,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李扬(曾用名李扬),女,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吕生诉被告李艳军、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二、被告李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艳军、李扬的住址,本院多次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