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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鑫宇诉被告周厚顺、倪祥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宇,周厚顺,倪祥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陈鑫宇,男,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陈龙,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文静,系原告之母。被告周厚顺,男,汉族,居民。被告倪祥富,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鑫宇诉被告周厚顺、倪祥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鑫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37元,由原告陈鑫宇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婉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