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廖平金与龙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金,龙雄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廖平金,男。被告龙雄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平金诉被告龙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平金以被告龙雄建已经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廖平金负担。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