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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濉溪县康诺物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濉溪县康诺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濉溪县康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徐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广利,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濉溪县康诺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80005394636224)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濉溪县康诺物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骆永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晓延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