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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梅霞与向振东、向友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霞,向振东,向友照,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魏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吴梅霞。被执行人向振东。被执行人向友照。被执行人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装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向振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朱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梅霞与被执行人向振东、向友照、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魏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向振东、向友照、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魏朱云的银行存款645.9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