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蒙某某。本院依据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现债权4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永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