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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俊国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俊国,单香亭,赵俊芳,赵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39号申请人赵俊国,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单香亭,女,193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俊芳,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俊敏,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俊国、单香亭、赵俊芳、赵俊敏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俊国、单香亭、赵俊芳、赵俊敏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赵好松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苗政字第26-070006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5170068号】,由甲方赵俊国继承,归甲方赵俊国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