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法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信路**号凯贝特高新产业基地A-456。法定代表人李华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据此,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000051********,面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3日,出票人为开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帐号为1861-1863015***********,收款人为洛阳润达精密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410015121100********,付款行为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3日,经背书,持票人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朝阳代审判员 肖永莉代审判员 李一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