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与被执行人滕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某某,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32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被执行人滕某某。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与被执行人滕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