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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7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奉化市协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百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奉化市协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百宽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789-5号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协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沈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百宽,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789-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孙百宽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新潘新村12幢5号(产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第013**)房产。2014年12月18日,黄志召(身份证号:××)以6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奉化市新潘新村12幢5号(产权证号:奉化市字第0:奉化市字第**国用(2008)第01390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志召所有。 二、买受人黄志召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自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晶审判员宣小虎 审判员 蒋   伟   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梅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