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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定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定钢,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3月被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留,2014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定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桂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定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4时,被告人李定钢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百年广场新世纪二楼49号店铺,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牌P6型手机,销赃后获赃款200元。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李定钢在重庆市巴南区东风温泉宾馆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从被告人李定钢处查获涉案手机一部、赃款200元,该手机已发还���害人郑某某。2014年12月5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定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定钢的供述与辩解;《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定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12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定钢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定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定钢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定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定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二、涉案赃款2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此款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恒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俞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