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廉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包全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廉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