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李某,打工。被告何某甲,无业。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们是2000年打工认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于2007年3月26日补办结婚证。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何某乙由被告抚养负担;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何某甲庭审时口头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外打工相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后于2007年3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何某乙由被告抚养负担;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应正视家庭问题,加强沟通,增强家庭责任感,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化解矛盾,增进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20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