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周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周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2660号原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135弄55号A-46,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产业园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C5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东杰,总裁。委托代理人苏新杰,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橡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被告周琳,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原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果公司)与被告周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橡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苏新杰、周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橡果公司诉称:周琳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于2014年4月2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周琳为运营经理岗位,绩效薪资区间为0元-2000元,2014年1月、3月绩效考核不达标,所以绩效薪资为0元。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周琳: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392.03元;2、2014年1月份和3月份绩效工资4000元。周琳辩称:不同意橡果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没有起诉。经审理查明:周琳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橡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周琳担任运营经理职务。2014年4月2日,橡果公司向周琳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称“因你2014年3月19日未传达主控指令,以致员工离席就餐未按时返回工作区进行客户进线的处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6735元,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另,3月份你出现四次一般违纪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现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未传达主控指令,造成公司损失事由,橡果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及《InboundLevel3Report》。电子邮件记载“……经了解北京中心当班现场业务全部去开会,只有当班现场周琳在进行指令的传达,在北京现场指令传达后,员工……无任何申请,也未按照现场指令安排的情况下自行去吃饭……鉴于前期现场通报过近期媒体调整及吃饭时间调整的相关事项,但是从实际情况看,部分员工可能还不是十分清楚我们媒体的变化情况,并对现场的指令不清楚或者直接不去看或者不去执行。针对以上问题,请各中心现场和业务每天当班进行媒体预案播出播报,并做好现场指令明确执行。”周琳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称反馈的内容不真实,不认可《InboundLevel3Report》的真实性,称作为运营经理,分管现场和业务,现场指挥有现场主管。周琳则提交了反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现场并没有发送任何吃饭指令,属员工自行安排……出现上述问题个人认为存在以下几点:1、主控未对吃饭时间做提前安排,导致员工有所误会……今天并未提前安排且未提前通知,员工存在还按以前时间执行的想法。建议:可提前对吃饭时间提前通知,以便员工了解。2、预案未发送相关人员,导致员工不了解播出情况。”橡果公司不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针对未按部门要求推进新话术,属于一般违纪事由,橡果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内容记载“……请给出合理解释。为何这几天没有培训?……13号北京中心收到范总邮件。14号因月度会议安排没进行梳理话术工作。15、16号周末两天本人正常休息。17号上午……进行了话术自行梳理。其它人员上班后再次进行了梳理工作。我们会根据北京I**中心现运营情况及整体安排对此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如您认为工作安排不够合理请您指正,我们再结合您的意见及时作出调整……了解,所以下次请注意,这是团队工作……比如14、15、16你无法介入工作,但是你可以提前安排相应工作的主管展开培训……本着对分配工作的认真负责,并没有安排其他主管开展此项工作,同时也没有因个人原因影响到工作进度。您的意思我完全理解,以后如此类工作可以授权其它主管进行,我会第一时间转办……。”周琳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其已经进行了回复,公司并未指出其工作上的问题,并且在17号就安排了此项工作,不存在未执行的情况。针对未及时向公司反馈数据分析,属于一般违纪事由,橡果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内容记载“2014年-3-16周琳,北京的OBVM联系成功率只有51%……请核查原因,并在周一中午之前回复解决方案。……2014-3-18周琳,周日的邮件要求你在周一中午反馈……为何至今没有反馈?请在明日中午之前整理出相应的数据分析,否则将被记录一次书面警告……。”周琳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未收到相关电子邮件,并提交了电子邮件目录。橡果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针对未按照要求每日反馈本部门当天出勤员工的绩效结果,属于一般违纪事由,橡果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内容记载“……2014-3-17周琳……从今日起,请你每天整理当天北京I**出勤的所有员工……转换率明细,包含对应的线量和单数……2014年3月18日请查收附件,附件内容为3.17员工个人明细……请同时附上对应的线和单,包括所有当天出勤人员的数据。”周琳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已安排进行了回复,并提交了3月18日和19日的电子邮件。橡果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针对未经授权私自进行主管工作安排的调整,扰乱工作秩序,属于一般违纪事由,橡果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内容记载“……此项工作是经过领导授权并执行的,如果没有领导安排,此项工作并不在我和张莹的工作范围内……周琳……我们需要保障……所以才安排你与主管们逐一确认……张总……我在上封邮件清楚的写明:两位领导授权我与张莹了解如果有优化的名额哪位主管需要报名。我和张莹将了解到的人名进行汇报。我和张莹也清楚的知道优化工作是由公司统一安排。”周琳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经过授权,也希望公司安排具体工作内容,且其工作内容包括安排各主管工作,并提交了电子邮件予以佐证。橡果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不完整。为了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橡果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周琳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关于绩效工资,橡果公司称周琳绩效薪资区间为0元-2000元,每月由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利润、所带项目KPI完成、是否有职场事故、综合工作评估等做出考核并给出每月实际发放绩效额度,2014年1月周琳因被员工重大投诉,导致公司对其进行停职处理,其间未履行运营经理工作职责,故绩效为0,2014年3月周琳多次不按照部门负责人要求进行工作安排,并于3月19日部门出现重大现场事故,导致公司损失,故绩效薪资也为0。为此,橡果公司提交了与员工的谈话录音、《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记载“……运营经理:1、所辖团队管理组绩效得分均值:60%。2、执行力占比:40%,由考评人进行打分……。”周琳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公司并未对员工投诉进行调查,也没有出具过失单或者书面警告,虽然不让其进入工作区,但考核是以中心业绩为基准,业务主管和现场主管在进行工作,只要中心业绩达标,其就有业绩,且只考核成绩转换率,关于考核职场事故是公司后加的,其不予认可。另,双方均认可周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97.34元。2014年4月22日,周琳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7831号裁决书,裁决橡果公司支付周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392.03元、2014年1月份和3月份绩效工资4000元、物品费用825元、驳回周琳的其它申请请求。橡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橡果公司已支付周琳物品费用825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考核方案》、京朝劳仲字(2014)第07831号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具有合法、充分的事实依据。本案中,第一,对于橡果公司主张周琳未传达主控指令,造成公司损失一节,从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橡果公司并未明确指出周琳存在失职行为,更多是强调在传达指令后,员工自行去吃饭,对调整的情况不了解。因此,橡果公司以此主张周琳失职并造成损失,事实依据不充分。第二,对于橡果公司主张周琳未按部门要求推进新话术一节,从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周琳给出了合理解释,并进行了新话术培训,并且橡果公司并未明确指出其未按要求推进,相反对周琳的工作安排表示了解,希望其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因此,橡果公司以此主张周琳未按要求推进工作,事实依据不充分。第三,对于橡果公司主张周琳未及时向公司反馈数据分析一节,周琳不认可橡果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提交了电子邮件目录,双方对此存有争议。第四,对于橡果公司主张周琳未按照要求每日反馈部门出勤员工的绩效结果一节,周琳提交了3月19日的电子邮件,橡果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橡果公司的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第五,对于橡果公司主张周琳未经授权私自进行工作安排的调整一节,从电子邮件来看,周琳一直在强调得到授权,而橡果公司并未给出明确意见。因此,橡果公司的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综上,在五项理由中,其中四项事实依据不充分,一项事实双方存有争议,橡果公司据此解除与周琳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橡果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具体赔偿金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劳动者主张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应当以履行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为前提。2014年1月周琳未被安排履行运营经理岗位职责的工作,其主张支付该月绩效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于橡果公司主张不予支付2014年1月绩效工资2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橡果公司主张周琳2014年3月多次未按要求进行工作安排,于3月19日出现重大现场事故,但结合之前的分析,橡果公司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且其提交的《考核方案》并未经周琳确认,周琳不予认可,橡果公司也未提交2014年3月周琳的具体考核结果,橡果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支付周琳2014年3月绩效工资2000元,橡果公司主张不予支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周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二元零二分;二、原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周琳2014年3月绩效工资二千元;三、原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周琳2014年1月绩效工资二千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