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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某1、徐某等与沈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徐某,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沈某1,男,193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徐某,女,193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2,男,59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沈某3,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沈某4,女,61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沈某5,女,57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沈某6,男,55岁,汉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徐某诉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1、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沈某1、徐某负担。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