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阳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阳民初字第3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现年46岁,四川省金阳县人,个体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年27岁,四川省金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审判员 雷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乃古日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