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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7号原告:谢某,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