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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肖景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汀坑路。法定代表人温淑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卫文,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景灵。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景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判决前以已经与被告肖景灵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韦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思琴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