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国政与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政,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何国政,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宝成,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国政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晋仲裁字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国政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4024.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大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