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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文香与申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大龙,王文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大龙。委托代理人:索清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香。上诉人申大龙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