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文香与申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大龙,王文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大龙。委托代理人:索清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香。上诉人申大龙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