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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全法、任秀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全法,任秀兰,邹全文,冯玉青,王占飞,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386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全法,男。被执行人任秀兰,女。被执行人邹全文,男。被执行人冯玉青,女。被执行人王占飞,男。被执行人张利,女。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全法、任秀兰、邹全文、冯玉青、王占飞、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5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邹全法、任秀兰、邹全文、冯玉青、王占飞、张利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源:百度搜索“”